(2016)粤2072民初11906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檾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山市鼎环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檾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11906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之货款193907.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 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8月31日为8765.67元)给原告;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诉讼标的暂时合计202672.9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牛璐担任,本院定于2017年6月1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