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877-4号民事裁定书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877-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三扬螺丝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区民安路与东生路交汇处中山五金机电商贸城601-602号。
经营者:袁晓平,女,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街道老上堡东巷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乾修,系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东升镇御友食府,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丽景路2号丽景名筑28卡。
主要负责人:田径,该食府投资人。
被申请人:田径,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卫东街一委8组6号。
中山市小榄镇三扬螺丝商行与中山市东升镇御友食府、田径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877-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案外担保人梁培根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中山市小榄镇三扬螺丝商行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判决结案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877-1号民事裁定对案外担保人梁培根名下车牌号为粤TTS952的小型轿车的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峰
审 判 员 林钰琼
审 判 员 林谊琼
二O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