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730号 原告马成庭诉被告中山市沃克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郭晶买卖合同纠纷 应诉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730号

郭晶:

  本院受理原告马成庭诉被告中山市沃克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郭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偿还货款111665元及利息(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2.解除双方于2015年8月8日和2015年10月12日签订的《中山市沃克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销售合同》2份;

  3.因被告违约而损失的经济费用6000元;

  4.被告收回原告未售完的货物35000元;

  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俊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陆伟杰、杜宛苓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5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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