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681-4号裁定书正本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681-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中路10号8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黄致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国敏,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正昊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裕民五经济合作社“广丰围”。

  法定代表人:张建。

  被申请人:田径,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卫东街一委8组6号。

  被申请人:张长柱,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漠河县西林吉镇北二街2组76号。

  被申请人:吴文标,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横海直街47号。

  被申请人:赵远连,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横海直街47号。

  被申请人:王丹丹,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漠河县劲涛镇林海街8栋楼1单元102室。

  被申请人:曹先磊,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12-8号。

  被申请人:中山市东升镇美原居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联胜北路联安街四巷侧。

  法定代表人:田径。

  被申请人:中山市鸿耀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高沙六顷三经济合作社联胜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少珍。

  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菊城公司)与中山市正昊锁业有限公司、田径、张长柱、吴文标、赵远连、王丹丹、曹先磊、中山市东升镇美原居五金制品厂、中山市鸿耀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681-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菊城公司名下位于中山市阜沙镇上南工业园的房地产价值780000元的份额。申请人菊城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判决生效并支持了菊城公司的诉讼请求,菊城公司申请本院解除对上述担保物的查封,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681-1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山市阜沙镇上南工业园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15)易0600533、房产证号:0215047460】价值780000元的产权份额的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审  判  长  陈登烽

  审  判  员  刘  峰

  审  判  员  林谊琼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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