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36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36号

黄杰、李强军:

  我院受理原告林若龙诉被告黄杰、李强军、刘锦超、原少权、广东大飞洋游艇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力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后发现(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遗漏,应予补正。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3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第2行、第3行中“案件受理费102760元,由原告负担8221元,六被告负担94539元(应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27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7760元,由原告负担8621元,六被告负担99139元(应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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