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37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37号
黄杰、李强军:
我院受理原告林妹诉被告黄杰、李强军、刘锦超、原少权、广东大飞洋游艇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力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后发现(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遗漏,应予补正。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3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0页第5行、第6行中“案件受理费183133元,由原告负担70033元,六被告负担113100元(应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8313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133元,由原告负担71945元,六被告负担116188元(应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