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367号深圳市林信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梦英数控机床有限公司、邱鹰浩 (追加第三人) 买卖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7367号


深圳市赛德莱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林信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梦英数控机床有限公司、邱鹰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本案审理需要,故本院追加深圳市赛德莱科技有限公司为该案第三人,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一退回原告购货款人民币壹佰贰拾柒万捌仟元(¥127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16日开始计算)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2.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深圳市赛德莱科技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6月5日上午8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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