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821号 原告范兆全与被告顺德区容桂鸿康电器厂、康国全、魏娜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7821号
顺德区容桂鸿康电器厂、康国全、魏娜:
本院受理原告范兆全与被告顺德区容桂鸿康电器厂、康国全、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7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顺德区容桂鸿康电器厂、康国全、魏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共同向原告范兆全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31日起以实欠款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共计4810元,由被告顺德区容桂鸿康电器厂、康国全、魏娜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