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077号 原告朱同辉诉被告关永健、关永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0077号
关永健、关永康:
本院受理原告朱同辉诉被告关永健、关永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0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关永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朱同辉支付从2016年1月起按每月13200元计算至返还涉案厂房之日止的厂房占有使用费;
二、被告关永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朱同辉支付电费22037.98元、水费2550元、市政设施维护费20000元、治安管理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朱同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8元,由原告朱同辉负担1648元,由被告关永康负担306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