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161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4161号
江门市丰腾印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冠胶粘制品(中山)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丰腾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0213.8元,并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年息6%计算支付延迟给付至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广州欧雷明照明有限公司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6月8日下午三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