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972号 原告中山市城北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景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应诉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景伦: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城北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景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粤2072民初14972号,因被告王景伦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057.34元;

  2.被告支付原告上述第一项的违约金421.78元;

  3.被告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1500元;

  4.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至上述第一、二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4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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