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05号公告起诉状副本及传票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05号
陈淇添:
本院受理原告颜昭君诉被告陈淇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陈淇添支付原告货款106745元;
2、被告陈淇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以。
3、被告陈淇添赔偿因本案产生的误工费15000元和交通费5000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陈淇添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6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