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66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866号


中山市三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吴培深、李桂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三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吴培深、李桂燕、欧阳秀环、中山市小榄镇远盛灯饰五金工艺厂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中山市三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即时向原告偿还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合计999368.44元(其中包括贷款本金750000元及贷款利息249368.44元);

  2.被告中山市三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担保费139500元;

  3.被告中山市三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9873.68元;

  4.被告中山市三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

  5.原告对(1)位于中山市小榄镇北区祥龙路118号菊城建华花园东海湾9幢1座2101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3)第易0500919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3054037号];(2)位于中山市古镇镇曹一拱北横街一巷6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8)第101223号,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704072号];(3)位于江门市江海区江海碧桂园海心洲一区一街9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江国用(2012)第303755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0112044945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以上述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清偿;

  6.被告吴培深、李桂燕、欧阳秀环、中山市小榄镇远盛灯饰五金工艺厂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7月4日上午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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