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143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143号

侯永标:

  本院受理原告吴兆洪与被告侯永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侯永标支付原告吴兆洪借款本金45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侯永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6月15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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