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279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279号
王碎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阿诺帕玛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万总商贸有限公司、王碎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22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合肥万总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王碎节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