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279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279号
王碎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阿诺帕玛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万总商贸有限公司、王碎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合肥万总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3437791.05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合肥万总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辅料款105336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合肥万总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062938.12元;
上述三项合计为人民币4606065.17元(肆佰陆拾万陆仟陆拾伍元壹角柒分);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碎节对被告合肥万总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上述三项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王碎节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6月14日9时整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