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317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317号

潘钜和:

  本院受理原告温水金与被告潘钜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返还借款28400元,并从2016年3月2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潘钜和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6月15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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