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132号民事判决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7132号

蒋健、江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诉被告蒋健、江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7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偿还欠款本金49726.08元、利息(截止2017年2月21日利息为10823.10元,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及滞纳金1115.38元、手续费2315.04元;

  二、原告对被告蒋健所有的车牌号为粤T350G8的小型普通客车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江凤对被告蒋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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