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29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7299号

博罗县金双叶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叶得明:

  本院受理2016)粤2072民初7299号原告冶占锋诉被告博罗县金双叶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叶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7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博罗县金双叶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叶得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冶占锋支付货款120000元及利息(以实欠货款本金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1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2700元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