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162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4162号
王恒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诉被告王恒宗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4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恒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返还原告代其支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64789.8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赔偿款64789.82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1月23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负担10元,由被告负担700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迳付700元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