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523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06

(2016)粤2072民初15236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李国明、邓国琴:

  本院受理原告贾云祥诉被告李国明、邓国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陈国明、邓国琴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1439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6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3月30日上午10点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八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