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2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06
(2017)粤2072民初1115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中山市巧艺五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勇发油桶店诉被告中山市巧艺五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巧艺五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不在登记地址上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1000元及利息(以9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月10日,利息为2858.9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5月8日上午8点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