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06
(2017)粤2072民初1130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陈刚甫:
本院受理原告宋丽华诉被告陈刚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陈刚甫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50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1000元,合计28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5月9日上午8点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