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2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06

(2017)粤2072民初1234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温婷:

  本院受理原告冯敬祥诉被告温婷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温婷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5月16日上午8点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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