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5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06

(2017)粤2072民初1588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张仲光、梁任志: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信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仲光、梁任志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被告张仲光、梁任志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许可追加被告张仲光、梁任志(2016)粤2072执603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立即强制执行被告张仲光、梁任志个人财产,偿付中山市联康电子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执行款:134051.84元整(其中货款本金128896元;利息:5155.84元(自2016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16年9月6日,以后顺延至全部清偿日止,128896元×6%÷12个月×8个月=5155.8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5月11日上午8点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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