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683号公告判决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5683号
中山市厚福德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诺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诺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申请追加中山市厚福德贸易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6)粤2072民初5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诺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东诺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9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中山市诺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再不另行收退)。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