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598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9598号


谢池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佳业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池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9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谢池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佳业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256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工程款本金数额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8月15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2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迳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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