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964号判决书(裁定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9964号


刘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9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刘红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4月至2016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9931.55元及违约金9931.5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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