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970号判决书(裁定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9970号


袁志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9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志英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3667.68元及违约金3667.68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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