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375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明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山市蓝盾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明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12375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请贵院依法判决解除2016年5月25日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
  二、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模具加工预付款1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直至偿还之日止期间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三、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 自2016年6月28日起,暂至2016年10月16日止的逾期交付违约金计4400元(110天*0.2%*20000元);
  四、请贵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合计144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牛璐担任,本院定于2017年6月2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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