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76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4763号
中山市小榄镇桂友模具钢材经营部、周德生、周祖森、黄桂容、中山市泓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长安鑫正模具钢材经营部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桂友模具钢材经营部、周德生、周祖森、黄桂容、中山市泓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五个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3000元及自立案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五个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桂友模具钢材经营部、周德生、周祖森、黄桂容、中山市泓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6月26日下午三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