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5034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罗定市鸿祥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山市海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定市鸿祥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15034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9955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牛璐担任,本院定于2017年6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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