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515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515号
中山市义亮灯饰贸易有限公司、韦义亮: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丰越塑料厂诉被告中山市义亮灯饰贸易有限公司、韦义亮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中山市义亮灯饰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出票人义务向原告支付票据款项765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最后付款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所计算的利息,被告韦义亮承担连带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7月13日上午0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