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95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0958号


曾佰添: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与被告曾佰添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0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佰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建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23808元;
  二、驳回原告刘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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