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377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3779号
刘梓明:
本院受理原告谭金凌与被告刘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3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刘梓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谭金凌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254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