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3926号判决书(裁定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3926号
刘梓明:
本院受理原告卢军勇与被告刘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3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刘梓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卢军勇偿还借款2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8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元,由被告刘梓明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卢军勇预付,被告刘梓明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径付给原告卢军勇,本院不另作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