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5133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5133号
王卫波:
本院受理原告林桂华诉邓锐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2072民初15133号],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还款16000元和自2016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上午九时零分在我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