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144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144号
侯永标:
本院受理原告吴兆洪诉被告侯永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履行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的《二手车辆转让协议书》,办理粤TLR460车辆的过户手续(车辆价值12000元);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侯永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7月18日10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