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207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207号


中山市长江印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天之道纸品有限公司、刘吉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华美印刷厂诉被告中山市长江印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天之道纸品有限公司、刘吉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纸板货款329856.9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长江印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天之道纸品有限公司、刘吉丽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7月18日14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