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262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262号

张镇华:

  本院受理原告廖颖华诉被告张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要求被告给付货款6836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张镇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7月18日11时整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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