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344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344号
钟锦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南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钟锦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050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5035元为本金按月息2%的标准自2015年7月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3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1、2项合计21803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钟锦基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7月18日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