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513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513号
陈池添:
本院受理原告林益周诉被告陈池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决被告支付所拖欠原告的货款320000元,利息12800元(利息以320000元为本金以月利率2%暂从2016年12月24日计算至2017年2月23日,余下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标的合计:3328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陈池添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7月18日11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