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523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523号
谭浩廉: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豪隆水果店诉被告谭浩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利息15665.08元(利息以货款148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14日开始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3月1日为865.08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谭浩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7月18日10时整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