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民初1873号 张映秀应诉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1873号


张映秀:

  本院受理原告吴日辉诉被告吴伟隆、张映秀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千分之五计至清偿之日止);

  2.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张映秀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6月6日上午9时整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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