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5121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5121号
庞永仙、黄兴有:
本院受理原告伍建华诉被告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2072民初15121号],因你们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5000元,及被告逾期支付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0元,合计50000元;2.本诉讼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上午九时零分在我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