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3781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3781号
东莞市神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芳诉被告中山市鼎洪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被告中山市鼎洪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东莞市神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第三人东莞市神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6月20日上午十一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