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538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6538号
梁超明:
本院受理原告蓝小燕与被告梁超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6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16320.5元给原告蓝小燕;
二、被告梁超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64166.2元给原告蓝小燕;
三、驳回原告蓝小燕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22元,由原告蓝小燕负担229元,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2509元,被告梁超明负担1384元(原告蓝小燕已预交4122元,本院不作清退,两被告在支付上述赔偿款时迳付原告蓝小燕)。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