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459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2459号
罗军:
本院受理原告彭建华与被告罗军、黄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2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远、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000元给原告彭建华;
二、被告黄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1435.2元给原告彭建华;
三、被告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858.8元给原告彭建华;
四、驳回原告彭建华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2元,由原告彭建华负担7元(原告彭建华已预交222元),被告黄远、罗军连带负担27元 ,被告黄远负担151元,被告罗军负担37元(被告黄远、罗军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