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969号公告判决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4969号

范中旭: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苏旺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范中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6)粤2072民初14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范中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苏旺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07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以77076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2元,由被告范中旭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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