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524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5248号

北京博瑞浩宇科技有限公司、曹大明、沈黎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一利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博瑞浩宇科技有限公司、曹大明、沈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各被告连带返还货款18000元人民币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北京博瑞浩宇科技有限公司、曹大明、沈黎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7月11日上午九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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